本篇目录:
- 1、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 2、劳动保护监督员的补贴怎么领
-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4、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5、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1修改)
-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1、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我努力强化自我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处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管理部工作紧密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重点,充分结合具体工作实际,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2、人事部半年工作总结精选1 自担任行政工作以来,我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受理和审批业务,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优化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全面实现“一站式”服务。
3、并部署下半年工作。局长丁志峰说:“上半年,武进区人社局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工作重心前移、业务下沉到底、能力素质提升、资源配置合理的工作思路,坚持服务发展,注重改善民生,各项工作按时序完成,呈现多个亮点。
4、劳动保障的工作总结篇4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就业创业工作 根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任务,我劳动保障所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工作,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5、【 #工作总结# 导语】每一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在总结中发现问题,吸收经验教训。
劳动保护监督员的补贴怎么领
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
目前,一些企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提供补贴的情况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岗位津贴:一些企业会给劳动关系协调员发放岗位津贴,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补贴。
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领证书补贴在哪申请2 技能补贴在微信公众号和官方APP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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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2、法律分析:《关于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四十八条。
3、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法律主观:能够拨打12021投诉有关劳动纷争的事项,12021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询问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询问。
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
将条例第一条的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1、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如还拒付工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后发还应得工资。
2、法律分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6、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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